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庆现代技术有限公司与光信系统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鼓民初字第1497号
原告北京中庆现代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1号楼7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光信系统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后县路23号福建省军区第四干休所1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庆现代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光信系统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庆现代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光信系统工程(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光信系统工程(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庆现代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光信系统工程(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19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诉讼费依规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