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晶利盛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4739号
申请人深圳市新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祥海。
委托代理人雷力。
被申请人深圳市晶利盛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倚日。
上述申请人、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晶利盛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6502.9元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保单号6203023181820200000232)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晶利盛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6502.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陈燕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铁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