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新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柯瑞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4156号之一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力,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定代表人:陈郁香。
原告深圳市新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新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3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666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  雅  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健茵(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