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柯瑞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3045号

申请人深圳市新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9号天安科技创业园A座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60697F。

法定代表人:余祥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力,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社区沙井路613号大润科技大厦8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045975。

法定代表人:陈郁香。

申请人深圳市新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918489.5元的财产,该项保全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供保函【编号:1091019192021000494】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18489.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执行员 范 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