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3045号
申请人深圳市新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9号天安科技创业园A座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60697F。
法定代表人:余祥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力,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社区沙井路613号大润科技大厦8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045975。
法定代表人:陈郁香。
申请人深圳市新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918489.5元的财产,该项保全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供保函【编号:1091019192021000494】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18489.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执行员 范 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