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信通(北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宝利信通(北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执1680号
申请执行人:宝利信通(北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1号楼A座3层A2。
法定代表人:杜宏民。
被执行人:我的众创空间(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4号楼D座3层367。
法定代表人:孙久文。
本院在执行宝利信通(北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我的众创空间(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哲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