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慧讯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与广东慧讯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民终1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26年10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公民身份号码为342************225。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45年3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公民身份号码为342************018。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公民身份号码为340************037。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琴,女,汉族,1977年5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40************025。
以上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振永,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慧讯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罗沙社区***天台工业区智慧小镇创意产业园三期C座三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58F。
法定代表人:邓景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安慧,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箫箫,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90年4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四川省岳池县**********,公民身份号码为511************335。
委托代理人:关学军,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太平洋保险大厦一层、六至十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5R。
负责人:何晓东。
委托代理人:赖伟燕,女,汉族,1992年9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1************823,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周琴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慧讯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讯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9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周琴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1.慧讯公司、***、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承担赔偿***、***、**、周琴826753.47元(其中医疗费43021.97元、死亡赔偿金532675元、丧葬费46784.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03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误工费28942元、交通费15000元、住宿费10000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慧讯公司、***、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周琴120000元;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周琴534326.47元;三、驳回***、***、**、周琴对慧讯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周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033.77元,由***、***、**、周琴负担1267.77元,***负担3890元,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负担876元。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9506号民事判决。
***、***、**、周琴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慧讯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82797.94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慧讯公司、***、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认为慧讯公司已制定《用车管理细则》,***根据工作需要持有车辆钥匙,慧讯公司管理上不存在过错,但慧讯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看过或知道《用车管理细则》,《用车管理细则》上面也没有***签名。慧讯公司应当管理好车辆,在法定节假日期间让员工***把车辆归还公司进行管理,或把车钥匙上交公司,以避免公车私用造成事故发生,但慧讯公司没有让员工***把车辆归还公司,也没有把车钥匙收缴,而是任由员工***去自行控制,明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可能会发生员工***公车私用情况,却没有进行有效管控,慧讯公司对车辆的管理没有尽到审慎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慧讯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太平洋财险东莞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仅对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予以审查。本案争议焦点为慧讯公司是否应当对案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慧讯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用车管理细则》、《培训签到表》等证据显示,慧讯公司针对员工用车已建立车辆管理制度,慧讯公司作为案涉车辆所有人已经尽到相应管理注意义务。***因工作便利持有案涉车辆钥匙,但其擅自使用公司车辆并醉酒驾驶致本案事故发生,在此过程中,慧讯公司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慧讯公司对本案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周琴主张慧讯公司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对本案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周琴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955.96元,由***、***、**、周琴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国鹏
审判员  叶志超
审判员  王九龙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安
何家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