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昊东方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昊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金棕榈投资有限公司三亚金棕榈度假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0271民初3205号
原告:深圳市华昊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南岗商务大厦12楼1203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升,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金棕榈投资有限公司三亚金棕榈度假酒店,住所地:三亚市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
负责人:**。
原告深圳市华昊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金棕榈投资有限公司三亚金棕榈度假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华昊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昊东方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昊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8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129元,由原告深圳市华昊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深圳市华昊东方科技有限公司5129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