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6民初8293号
申请人:北京中能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一条31号6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赵永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军,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8号院2号楼1层105。
法定代表人:王玲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墨侠,女,该公司员工。
北京中能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北方公司)诉北京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园物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能北方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海园物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洋桥支行的银行存款5537175.58元。中能北方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8)京0106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海园物业公司的上述存款。
2019年1月9日,中能北方公司提出续保申请,要求继续冻结海园物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洋桥支行的银行存款5537175.58元,并继续以太平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因案件尚未审结,需继续采取冻结措施,故对以上财产继续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北京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洋桥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5537175.5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晓慧
人民陪审员 王连弟
人民陪审员 郑松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雪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