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裕富华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裕富华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民初284号
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鑫裕富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裕富华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69元,减半收取5134.5元,由原告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松
审判员刘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明明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