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民初39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7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4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黑龙江安信与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4号楼(明月街236号)火炬电子商务大厦301-3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安信与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