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3民初5944号
原告黑龙江安信与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金京银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忠余,该公司销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安信与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金京银(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安信与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文莉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