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郑州鹏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91执6641-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鹏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河南科技市场中关大厦6楼613室。
法定代表人张秀英,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山炎洪。
郑州鹏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豫0191民初5915号民事调解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州鹏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共计1181180元、案件受理费7715元、执行费14289元)向郑州鹏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5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审判员 范 伟
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延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