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执58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102号。
负责人郜瑞峰。
被执行人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康联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康新力。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袁康辉,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申请执行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河南康联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康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6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河南康联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康辉名下银行存款3188269.74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小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尚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