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执58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102号。
负责人郜瑞峰。
被执行人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康联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康新力。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袁康辉,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申请执行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河南康联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康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6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作出(2017)豫0105财保13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袁康辉名下位于金水区国基路99号5号楼东2单元21号的房产一套。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上述房产委托河南康鑫源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61.09万元,变现价值为128.87万元。后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第一次拍卖,无人竞拍以流拍,第二次公开拍卖竞买人陈亭于2018年12月22日以129696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袁康辉名下位于金水区国基路99号5号楼东2单元21号的房产查封;
二、将***、袁康辉名下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亭所有;
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陈亭可持本裁定书三十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宏
审判员 李小涛
审判员 李安永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尚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