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执580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102号。
负责人郜瑞峰。
被执行人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康联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康新力。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袁康辉,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申请执行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河南康联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康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6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被告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万元,利息66794.25元,罚息316.49元,以上共计3067110.74元(利息、罚息均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0日;2017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所需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三、被告河南康联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协议第一、二条内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康联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前先期向原告履行担保责任100万元;四、被告袁康辉、***自愿以房产对本协议第一、二条内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五、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为***、袁康辉名下房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59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河南康联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康辉自愿承担。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河南康联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康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4、依法将被执行人***、袁康辉名下共有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买受人陈亭竞得该套房产且已支付对价;5、将房屋拍卖款1188960元发还申请人;6、依***、袁康辉申请,经申请人同意,保留6年租金发还被执行人;7再次启动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袁康辉名下账户存款786.06元,并发还申请人;8、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次执行程序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实现债权1189746.06元,未能全部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58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智勇
审判员  李小涛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尚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