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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执1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袁康辉,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袁康辉、***、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0181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康辉、***、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02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
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我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我院到房管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查询,仅查询到被执行人***、袁康辉名下房产一套,已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5、执行中我院查明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与偃师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宜阳县农业农村局、汝阳县农业局有履约保证金未支付,我院已将该款扣留,因不具备支付条件,尚未支付;
6、2019年5月25日,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宜进行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我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已将被执行人房产轮候查封,收入扣留,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81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红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