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执1362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高新技术开发区冬青街7号。
负责人刘惠霞。
被执行人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高新区瑞达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山炎洪。
被执行人山炎洪,男性,1975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执行人袁康辉,女性,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女性,1979年7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杨磊,男性,1978年12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山炎洪、袁康辉、**、杨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991700元及利息。山炎洪、袁康辉、**、杨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8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4、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5、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有关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36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