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举与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191民初11894号
原告**举,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梁泽有,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山炎洪。
原告**举诉被告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泽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负责对外业务,后被提升为业务经理。被告因经营不善,多次拖欠原告工资,2017年2月原告无奈辞职,被告承诺2017年5月1日前将提成工资补发完毕。因被告至今未履行承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销售提成504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的销售提成工资暂缓支付说明》一份,载明:“经被告财务部门核算,销售经理**举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的销售提成工资确定是五万零四百元(5.04万元)。因目前被告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支付,经原告同意,定于2017年5月1日前支付。被告支付后,该说明自动作废,特此说明”。因被告至今未清偿上述提成工资,遂引起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的销售提成工资暂缓支付说明》一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内容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被告2017年2月6日出具的《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的销售提成工资暂缓支付说明》显示,被告尚欠原告提成工资50400元未支付,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资504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原告请求逾期利息损失并非法定赔偿项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举50400元。
二、驳回原告**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案件保全费524元,由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 青
审 判 员 汪 涛
人民陪审员 许 婷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宋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