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何驰与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广州银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73民初760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8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之父。
被告: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玄柄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银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姚军。
委托代理人:甘贵庚,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乐金电子(沈阳)有限公司、广州银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准予原告**免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