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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自然资源局与广东新禾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3100号
原告:浏阳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白沙路**。
负责人:寻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辉,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女,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新禾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401
法定代表人:吴顺民。
原告浏阳市自然资源局与被告广东新禾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浏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新禾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新禾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浏阳市自然资源局撤回对广东新禾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3元,减半收取3376.5元,由浏阳市自然资源局负担。
审判员  罗尹曈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汤雅丽
附本案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