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三佳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10061号

原告:武汉三佳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吴家湾湖北信息产业科技大厦19层01号。

法定代表人:文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胤霖,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7-5栋留学生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万达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三佳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在向被告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本案起诉状之前,原告武汉三佳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三佳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武汉三佳医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俊

人民陪审员  任频

人民陪审员  陈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何娅

书记员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