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汇利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知民初669号之一
原告: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7—**留学生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达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翔,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汇利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联建工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杜高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汇利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50元,减半收取计6175元,由原告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俊
人民陪审员  王汉群
人民陪审员  李翠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何娅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