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361号
申请人:山东东方信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鑫盛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双双,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留学生创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方达通。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5647v>
负责人:李健,总经理。
山东东方信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东方信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冻结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份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东方信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袁良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