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同步远方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知民初348号之一
原告:武汉市同步远方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8号国测科技总部空间3栋5层01、02室。
法定代表人:卢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7-5栋留学生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达通,董事长。
原告武汉市同步远方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市同步远方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市同步远方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同步远方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武汉市同步远方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