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教育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惠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深圳)教育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2民初1581号
原告:湖南金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殷,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深圳)教育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粱。
原告湖南金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深圳)教育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金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惠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金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04元,减半收取4352元,由湖南金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