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94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深圳)教育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教育科技大厦塔楼**。
法定代表人:陈**海,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芯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院**楼7-3B-155
法定代表人:赵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深圳)教育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芯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9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深圳)教育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黄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