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深圳)教育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惠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深圳)教育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2民初1581号 原告:湖南金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深圳)教育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粱。 原告湖南金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深圳)教育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金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惠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金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04元,减半收取4352元,由湖南金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