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智慧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敦煌智慧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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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2民初5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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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807室。
法定代表人:刘春祥,经理。
被告:敦煌智慧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阳关中路1144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强,经理。
原告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敦煌智慧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STAR审判员沈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剑宏
书 记 员  巫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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