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智慧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敦煌智慧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3731号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C5组团11楼1115号房。
法定代表人:肖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画予,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敦煌智慧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阳关中路1144号。
法定代表人:刘**。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敦煌智慧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敦煌智慧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杜 妮
书 记 员  罗阿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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