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智慧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敦煌智慧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7052号
原告:**,女,199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源、宋娜,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煌智慧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阳关中路1144号。
法定代表人:刘**。
原告**与被告敦煌智慧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世华
书 记 员  宁婉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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