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诚软件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1010号
原告:延安昊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爱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52185373L。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大道XX号。
委托代理人:张明华,女,汉族,1973年8月8日出生,系延安昊诚工贸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308080323。
被告:陕西天诚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玉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大厦XX座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昊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天诚软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延安昊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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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赵 莎
二0二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郝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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