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3民初852号
原告:安塞金明广告印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一道街老干局旁***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汪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天诚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58嘉昱大厦*座13F。
法定代表人:任玉荣,该公司总裁。
原告安塞金明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诚软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塞金明广告印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00元,减半收取计346.00元,由原告安塞金明广告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