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24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航天精一(广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首期工业园建工路9号5楼北区502、504、506、508、510、512、516、518号。
法定代表人:鲁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英,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董事会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园C1-C4栋203、303、403、503、603房。
法定代表人:谢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昂,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航天精一(广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湘0104财保2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其他等额财产。裁定作出后,本院执行局依法作出保全。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胡军、尹群名下共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富绿山庄011栋101号(产权证号:长房权雨花字第7××5号)房屋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湘0104财保2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人胡军、尹群名下共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富绿山庄011栋101号(产权证号:长房权雨花字第7××5号)房屋的交易手续并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航天精一(广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名下共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富绿山庄011栋101号(产权证号:长房权雨花字第7××5号)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航天精一(广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胡军、尹群名下共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富绿山庄011栋101号(产权证号:长房权雨花字第7××5号)房屋的交易手续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志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邓家欣
书记员陈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