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航天精一(广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242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园C1-C4栋203、303、403、503、603房。
法定代表人:谢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昂,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航天精一(广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首期工业园建工路9号5楼北区502、504、506、508、510、512、516、518号。
法定代表人:鲁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英,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董事会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航天精一(广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20)湘0104财保24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其他等额财产。变更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20年7月28日,变更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在解冻后向航天精一(广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前支付8万元,由案外人胡军、尹群自愿就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长仲调字第26、27号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提供其名下共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富绿山庄011栋101号(产权证号:长房权雨花字第××号)房屋作为担保;二、航天精一(广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法院在本协议生效后,解除法院对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保全冻结措施;三、在本协议生效后,法院查封冻结担保人胡军、尹群的上述房产。被保全人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述协议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胡军、尹群名下共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富绿山庄011栋101号(产权证号:长房权雨花字第××号)房屋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胡军、尹群名下共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富绿山庄011栋101号(产权证号:长房权雨花字第××号)房屋的交易手续;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开户行:长沙银行恒泰支行,账号:80×××03)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保全人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开户行:长沙银行白沙支行,账号:80×××02)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保全人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开户行: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账号:73×××88)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志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邓家欣
书记员陈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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