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新航天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21834号
申请人:湖南新航天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43层02房。
法定代表人:陈小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园C1-C4栋203、303、403、503、603房。
法定代表人:谢军。
被申请人:谢军,男,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吴悠文,男,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人湖南新航天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军、吴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申请人湖南新航天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军、吴悠文银行存款共计4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军、吴悠文名下价值4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新航天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军、吴悠文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其中对谢军的财产保全措施以400万元为限,对吴悠文的财产保全措施以23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新航天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管奕锋
人民陪审员  陈舜尧
人民陪审员  周少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胡 啸
书 记 员  胡 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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