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新航天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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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218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新航天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43层02房。
法定代表人:陈小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园C1-C4栋203、303、403、503、603房。
法定代表人:谢军。
被申请人:谢军,男,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吴悠文,男,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湖南新航天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军、吴悠文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2021年12月14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湘0102民初218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军、吴悠文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4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其中对谢军的财产保全措施以400万元为限,对吴悠文的财产保全措施以230万元为限。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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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8日,湖南新航天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与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初步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7319××××0788,开户行为招商银行长沙国金支行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新航天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1)湘0102民初21834号民事裁定对湖南智远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7319××××0788,开户行为招商银行长沙国金支行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管奕锋
人民陪审员  陈舜尧
人民陪审员  周少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胡 啸
代理书记员  胡 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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