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05民初18275号
原告:广东广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8号2702房自编01、02。
法定代表人:方国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北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37号-(部位:9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广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北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依据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为由,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广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585元,由原告广东广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