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06民初15414号
原告:广东广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8号2702房自编01、02。
法定代表人:方国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被告:***,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广东广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税车购补助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造成的人工费用和误工费损失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事实
一、原告称被告曾任职其公司,并负责办理企业旧车置换一事,申请购车补助6000元。然该补助金发放后,被告未将该款项返还给原告。
二、原告提交:
1、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被告的离职证明回执,证明双方曾经存在劳动关系。
2、2020年广州以旧换新购车的政策宣传网页截图,证明2020年广州出台政策,2020年3月4日至12月31日在广州以旧换新购车,最高补贴为6000元。
3、企业代理人微信钱包授权书,证明原告委托被告办理税车购补助,并确定补助金额汇入被告名下微信号为×××的账户。
4、购车注册资料、购车发票,证明原告在2020年12月份购买了车牌号为粤A×××**的汽车。
5、微信零钱账户电子回单复印件,证明2021年3月31日,广州市商务局已将6000元购车补助发放到被告名下微信账户内。
三、经本院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调查,确定广州市商务局已于2021年3月31日向微信号为×××的账户内转款6000元。
判决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称被告原系其公司员工,根据原告委托申请到企业购车补助6000元后,至今未向原告返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述予以采信,被告理应向原告返还上述款项。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所造成的人工费用和误工费损失20000元,但对此未有证据予以佐证,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购车补助6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广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广东广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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