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7执58号
申请人:合肥斡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4楼4层,机构代码:9134010077498805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有色股份铜冠铜材有限公司,住铜陵市义安区滨江工业园西湖二路,机构代码:91340764395086653G
法定代表人:魏安祥,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合肥斡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有色股份铜冠铜材有限公司的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2018)铜仲决字第15号民事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规定各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铜陵有色股份铜冠铜材有限公司431700.00元本金及利息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陈浩林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畅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付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