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至高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2154号
原告:深圳市至高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TCL国际E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5。
法定代表人:章云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乐,系该司法务。
被告: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软件园**会展中心**第**代码×××894。
法定代表人:陈喆。
被告: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太子路**水湾1979广场**7E-7L代码×××B8W。
法定代表人:陈喆。
原告深圳市至高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丘  庆  均
审判员 江  剑  军
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嘉莉(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