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六所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12657号
原告:中电六所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南区鲁疃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刘仁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泉,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娜,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电六所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六所公司)与被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长峰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中电六所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航天长峰公司:1.支付中电六所公司合同款95.4万元;2.自2018年7月15日起以95.4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1%计算,向中电六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累计违约金金额不超过63.6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9日,中电六所公司与航天长峰公司就“社会管理综合管理应用系统”项目签订了合同总金额为318万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下称涉案合同),约定由中电六所公司为航天长峰公司进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中电六所公司如约完成项目开发并交付,航天长峰公司拒绝支付合同尾款,故诉至法院。
航天长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约定中电六所公司的义务包括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应用系统的开发、测试、联调、试运行等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内容,庭审中,中电六所公司、航天长峰公司亦均认可涉案合同的开发内容涉及计算机软件,故本案实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由于航天长峰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德嘉
审 判 员 王宏丞
审 判 员 李莉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