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民终10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氢璞创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大众港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氢璞创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内3幢一层1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电六所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南区鲁疃路5号。
法定代表人:丰大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氢璞创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氢璞公司)、上诉人北京氢璞创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氢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电六所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六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8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电六所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一审的全部反诉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北京氢璞公司在2019年4月3日向中电六所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应当以律师函到达对方时间为合同解除时间,即2019年4月5日。2.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没有拒绝配合最终验收,而是中电六所未能完成生产线的安装调试,没有交付符合技术标准的生产线,在完工前撤离所有工作人员、带走机器人钥匙、不告知控制系统开机密码,导致机器人和控制系统无法使用,在此情况下中电六所要求支付完成验收工作对应的合同款项,不符合合同约定。3.一审法院关于应付款项金额的认定错误,江苏氢璞公司已经支付了一、二、三工段的第一期款项621万元,以及第二、三工段的第二期款项276万元,履行过程中双方终止了第一工段的合同,故中电六所主张的合同款项中应扣除一工段已付款207万元。4.由于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不应支付合同款,也不应支付该款项的利息;即使法院认定合同款项应当支付,一审法院从2018年10月10日起算利息也是错误的,此时还没有进行验收。5.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针对一审反诉请求的事实理由与一审中的意见一致。
中电六所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不同意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的上诉意见。1.中电六所交付的生产线达到了上线验收的条件,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不履行验收义务构成违约。2018年8月21日的会议纪要记载,第三工段已经达到验收条件,对于第二工段列举了六项问题,仅一项需要中电六所单独处理,且中电六所及时解决,仅是需要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进行确认。2018年9月19日、9月21日双方之间的电子邮件显示,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提出了28项运行需求,中电六所也全部给出解决方案。江苏氢璞公司和北京氢璞公司未达付款条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中电六所要求的合同款金额正确。合同履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了第一工段的研发,合同总额降为1380万,减去已付款项897万元(含一工段已付款207万元)。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应再支付483万元。3.北京氢璞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发出律师函,但此时合同主体已由北京氢璞公司变为江苏氢璞公司,律师函的主体与合同主体不对应,且北京氢璞公司在律师函中所称的解除理由不存在,中电六所已经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北京氢璞公司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中电六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江苏氢璞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83万元(总621+138+414(138*3)+207=1380-897(621+138+138)=483);2.判令江苏氢璞公司支付滞纳金(以48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项目完成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央行公布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3.北京氢璞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解除与中电六所签订的《氢璞创能燃料电池电堆数字化生产线建设项目合同书》;2.中电六所返还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897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自中电六所收到款项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7年12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19日后按lpr计算);3.判令中电六所自付费用将《氢璞创能燃料电池电堆数字化生产线建设项目合同书》项下全部设备取回,并赔偿江苏氢璞公司设备仓储费524012元。4.判令中电六所向江苏氢璞公司支付违约金103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31日,北京氢璞公司(甲方)与中电六所(乙方)签订《氢璞创能燃料电池电堆数字化生产线建设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及《氢璞创能燃料电池电堆数字化生产线建设项目技术协议书》(以下简称《技术协议书》),约定:就氢璞创能燃料电池电堆数字化生产线建设项目,双方达成一致。合同金额20700000元,交付时间为合同生效后227天,交付地点为江苏扬州广陵经济开发区中德***工业园6号楼。乙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技术协议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产品和服务。甲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于双方各自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项目质量保证期结束和甲方付清全部合同款后终止。项目范围及技术规格:本项目的范围,以及乙方提供和交付的软硬件产品技术规格详见合同技术协议;支付付款方法和条件:合同签署生效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6210000元;乙方绘制的图纸和文档获得甲方书面确认(甲方仅对乙方绘制的图纸提出与甲方产品相关的建议,所提建议与生产线功能实现无关,也非生产线的预验收)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070000元;生产线出厂验收均合格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6210000元,出厂验收的范围和方式见合同技术协议。在出厂验收前,甲乙双方应签署质保期的维保合同。本项目根据技术协议,完成整体项目目标验收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4140000元。本项目整体验收完成后,以甲方验收协议签字日期,顺延365天为质保期,质保期满后,甲方在10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070000元。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建设总工期为合同生效后227天。乙方应于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本项目;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配合工作: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甲方应提供以下配合:指定甲方本项目实施中与乙方协调联络的唯一负责人;根据技术协议配合乙方进行实施条件和系统需求调研工作;根据乙方需求文件要求提供设备安装所需的工作环境及施工条件;根据乙方相关需求文件为乙方提供施工、测试、联调等必需的工作环境及协调人员;按照项目进度和合同要对乙方的工作成果履行有关验收职责;组织培训人员参加乙方提供的技术培训;提供设备到场存放保管的条件并指定货物接收人;由乙方书面提出具体请求。经甲方确认后,为乙方在项目实施中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工作。
2017年3月31日,双方达成上述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定义“每工段”或“各工段”是指按照甲乙双方签订技术协议书的“单极板制作自动化生产线”(即“一工段”)、“极板总成自动化生产线”(即“二工段”)及“电堆组装自动化生产线”(即“三工段”)。支付:乙方责任一:乙方有责任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和各工段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同时向甲方提供各工段采购合同的首页、验收条款及签字**页。产线三个工段供应商的选择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对供应商选择作出确认,但甲方需对相关技术部分给予意见和建议。乙方需根据机房目前已有车间基建设计图纸进行各工段设备规划、甲方负责在本协议签订后即提供车间基建设计图纸……乙方至少在出厂检验15天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设备规格书和用户手册,甲方有责任配合乙方在甲方指定交付地点结合基础设施如水、电、气实际情况完成到厂安装和调试……。付款方法和条件:商务合同签署生效后,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为预付款,6210000元整,甲方已按照该约定于2016年11月10日向乙方支付了该6210000元的款项。生产线出厂前验收合格并且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后,付款按照乙方实际工程进度分批支付,一、二、三工段每验收一个工段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380000元整。在出厂验收后,甲方应签署质保期后的维保合同。生产线出厂验收合格后,由乙方负责全部生产线运输线运输至甲方指定现场,如因现场条件不具备安装条件,则甲方立即启动付款流程,并于3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人民币4140000元)如符合安装条件,则乙方完成该工段的现场安装工作,同时乙方提前5天向甲方提出该工段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给出验收工作安排相应,并配合完成验收工作,若甲方未响应则视为验收工作完成。验收完成后甲方启动付款流程,并在3个工作日内按每个工段验收后支付人民币1380000元。本项目完成甲方对整体项目目标验收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人民币4140000元整。本项目整体验收完成后,以甲方验收签字日期,顺延365天为质保期,质量保证期满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即人民币2070000元……。
合同约定定义:“合同款”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产品”系指乙方在合同项下负责提供并安装的软件、硬件设备、技术服务,以及系统资料(详见技术协议中的资料清单)。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产品满足本项目设计技术或技术参数要求,对产品质量负责;“生产线”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氢璞创能燃料电池电堆数字化生产线;“服务”系指任何由乙方按合同项下的要求进行的系统试运行、测试、培训、维护和其他为正常安装和运行本系统提供的必要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安装、调试、培训、数据转移、维护和技术支持。
《技术协议书》约定9.1.4最终验收:设备安装调试结束、满足合同及技术文件等有关技术要求及使用功能后,由乙方提出项目验收申请,进行上线运行验收。设备上线运行验收在甲方车间现场进行。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对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进行验收,依据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和设备合格证明书进行。当完成全部考核内容并合格后,双方签署上线进行验收报告。验收可以分部进行,自动化或设备投运可以先验收;设备与MES的互联互通可以后验收。9.1.4.1验收项目;9.1.4.2技术资料验收项目与验收标准;9.1.4.3生产线工序单元功能验收项目与验收标准;9.1.4.3.1单极版成型生产线验收;9.1.4.3.2双极板总成生产线验收;9.1.4.3.3电堆组装生产线验收;9.1.4.4电气性能验收项目与验收标准;9.1.4.5机械性能验收项目与验收标准;9.1.4.6安全、环保验收项目与验收标准;9.1.4.7设备安全验收项目与验收标准;9.1.4.7.1机械的危险;9.1.4.7.2电气的危险;9.1.4.7.3发热的危险;9.1.4.7.4噪音的危险;9.1.4.7.5振动的危险;9.1.4.7.6强光、激光的防护;9.1.4.7.7使用环境的危险;9.1.4.7.8人体工程学;9.1.4.7.9故障的危险;9.1.4.7.10调整、换工装的危险;9.1.4.7.11控制装置的危险;9.1.4.7.12开关、显示灯的危险;9.1.4.7.13其他;9.1.4.8设备性能验收项目与验收标准;9.1.4.8.1机械装置外观;9.1.4.8.2标识铭板;9.1.4.8.3静精度;9.1.4.8.4运转测试;9.1.4.8.5附件资料;(验收标准见合同书附件)。
2017年12月13日,北京氢璞公司(甲方)、江苏氢璞公司(乙方)与中电六所(丙方)签订《氢璞创能燃料电池电堆数字化生产线建设项目付款及发票变更协议》(以下简称《变更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是本项目标的落地公司,是合同标的的使用单位。甲方将氢璞创能燃料电池电堆数字化生产线建设项目转让给乙方,由乙方承担本项目原合同中甲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同时甲方负有连带责任。甲方前期支付的本项目货款(人民币6210000元整)由丙方退回甲方。产线项目全部付款(包括前期货款人民币6210000元整)均由乙方支付,所对应的发票均由丙方开至乙方。根据协议,中电六所给付北京氢璞公司621万元。江苏氢璞公司给付中电六所897万元。
2017年12月27日、12月28日,中电六所与北京氢璞公司签署《极板总成自动化生产线出厂验收确认书》,验收内容为出厂前验收,验收结论:出厂验收通过。北京氢璞公司**注:北京氢璞公司代江苏氢璞公司**。2018年1月7日,乙方***与甲方***签署燃料电池堆双极板自动化生产线,设备型号SEC-30000Cx,设备编号J-0844设备到货验收报告,验收情况记录:设备外包装完好;开箱后设备本身情况无破损,完好;按合同和装箱单清点所到物品与清单一致。验收结果为验收合格。
2017年12月25日,中电六所向北京氢璞公司提出《极板总成自动化生产线出厂验收后付款申请》要求:“根据贵司北京氢璞与我方中电六所签订的《氢璞创能燃料电池电堆数字化生产线建设项目补充协议》,双方对极板总成自动化生产线出厂验收工作达成一致,具备出厂条件及付款要求。我方现将付款申请提交至贵司,金额为:1380000元。我方收到货款后即刻开始发货至贵司指定现场”。2018年1月5日,中电六所向江苏氢璞公司提出《电堆组装自动化生产线出厂验收后付款申请》,要求江苏氢璞公司支付电堆组装自动化生产线出厂验收款项1380000元。江苏氢璞公司向中电六所支付的897万元中包含上述两工段设备的出厂款共计276万元。
庭审中,双方认可设备硬件已到场,但未完成调试,并且双方对未完成调试的原因产生争议,中电六所主张其已经向北京氢璞公司提交调试申请,但北京氢璞公司未履行配合调试的义务,导致无法完成调试。对此中电六所提供如下证据:2018年8月21日《会议纪要》,会议名称《燃料电池电堆自动化生产线项目例会》,会议地点:氢璞北京办公室会议室。参加人员:氢璞:***、***、***;六所:**、***、***、**。会议纪要:讨论燃料电池自动化生产线项目二/三工段最新进度和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推进项目快速验收交付。会议内容:1、中电六所对二、三工段目前的进度情况进行了说明。2、双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具体讨论的问题如下:二工段:(1)原材料标识码问题;(2)验收所需的极板、浇水准备;(3)气密性检测问题;(4)直通率及节拍问题;(5)胶型检测未启用问题;(6)增加翻版机问题。三工段:(1)前段工艺变更问题,是否采用半自动半人工方式,由人工安装阴极安装板、阳极安装板、假膜电极、铜板;(2)后端是否在人工位增加手持式电动螺丝枪,由人工安装封板及接头。(3)三工段出现一组双极板在装堆时偏差较大。(4)三工段采用半自动半人工后,MES更改设计的问题。3、关于验收的讨论。会议结论:针对会上二、三工段问题的解决措施或结论……2、验收问题:双方就项目最终验收达成如下一致意见:验收时间:会议中双方明确提出二、三段验收的要求及时间节点,以及上述验收前的待完善工作,初步定在本年度9月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原则上二、三工段按原技术协议进行最终验收,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可再商定调整,其中三工段已具备原技术协议约定的验收条件,如需要改工艺,需重新签署补充协议(新增合同),六所建议采用半自动半人工方案已解决工艺变更问题,双方商定新的验收标准,需氢璞评估后决定。付款问题:六所建议:1)二、三工段出厂验收付款节点(2018年1月已完成验收)的20%进度款2760000元由氢璞全额付给中电六所。待支付二三工段最终验收付款节点的20%验收款时扣除一工段预付款2070000元,氢璞表示协商后给予答复。3)上述40%款项付完后,氢璞待支付中电六所的款项为10%质保金。氢璞表示其内部讨论后答复。待办事项:会议结论中需要各方再确认或回复的问题,本周完成确定。
2018年8月22日,北京氢璞公司致中电六所《工作联系函》:根据北京氢璞公司与中电六所于2016年10月签署的《合同书》第2条合同金额中双方约定中电六所提供17%增值税专用发票。氢璞分别于2017年12月28日支付6210000元、2017年12月29日支付1380000元、2018年1月12日支付1380000元,合计支付中电六所8970000元货款。中电六所5月之前提供621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份提供276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提供897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氢璞创能于2017年12月29日支付中电六所1380000元、2018年1月12日支付中电六所1380000元,中电六所均在5月份按照17%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按照中电六所要求,改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合同约定提供17%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本次换票涉及2760000元。2018年8月23日,氢璞***发送邮件给**,“根据8月21日双方会议沟通,税款差额在后续付款中扣除……对于8月21日会议记录,我方批注意见见附件”。2018年9月10日,**发邮件给氢璞***“关于设备安装完成的付款申请事宜,双极板总成生产线及电堆组装生产线的全部设备的现场安装工作已于2018年2月完成,且已进入调试阶段。满足《合同书补充协议》中的《一、补充协议条款》中的《3、支付》中的《(1)付款方法和条件》中第3自然段之规定,现可启动上述规定中两个工段20%合同款的付款流程。”附件为2018年4月9日的双极板总成生产线的付款申请单。氢璞公司回复**上述邮件“我们也内部有沟通,贵司**总经理也与我们董事长有沟通,我们非常希望尽快完成项目任务。因此,我们会配合完成贵司对供应商款项支付,但在此之前需要澄清的是:1、原补充协议是要求验收一个工段支付下面的款项(我上周已提供复印件)我们需尊重合同;我们此次的付款是在原协议上的让步;2、付款前需要贵司完成设备问题的梳理和现场的整理,请尽快安排原工程师到场答复我司工程师的疑问;3、原已多支付的207万税差和模具需要此次付款中适当扣款,避免后续一次性……”。
中电六所为证明北京氢璞公司、江苏氢璞公司已将“氢璞创能燃料电池电堆数字化生产线”投入使用,提供“氢璞创能”的宣传简介,内容包含“也是国内首个自主知识产权电堆自动化生产线的缔造者”“2017启动中国第一条电堆自动化生产线项目研制第一代金属板电堆”。
北京氢璞公司、江苏氢璞公司为证明双方未完成二、三工段验收情况,提供如下证据:1、设备照片(部分设备未拆封);2、***与**往来邮件,附件内容:二工段内容需求及需要解决、电气部分需求、三工段调试总结等内容问题;3、与**微信聊天记录“任:我们都是为各自企业打工的,都有各自的苦衷,很多事情都是身不由己,我们本来只是做项目做技术的,突然穿插进来的商务工作,让彼此之间产生嫌隙和误会,但这些我们很难去左右,我真心希望您不要把沟通渠道关死,因为后续还有更为具体的项目工作,这些工作需要彼此合作。如果这些项目工作不能继续进行,对你我个人和双方的企业都会是一种损失;氢璞朱:任经理,二工段密码到期,请让世椿提供密码,便于继续二工段调试,**;任:**,我沟通完了,您看让贵司财务直接给我们秦总打个电话说这个事吧,另外请问276万的进度款什么时候能付过来呢;朱:207万我们也没收到啊,一工段退款”;4、9月26日、27日氢璞人员与**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中电六所撤场并不仅是不交付密码及钥匙:“**:公司临时抽不出人手,把我调到别的地方,国庆后会过去……;帮我问下咱这边压机我们什么时候能用…;炉子厂家在家里在想办法解决掉板的问题,可能需要点时间来验证;还得麻烦你帮我问下啥时候有时间测试下上周点的极板。leon:不确定,生产的板子堆在这边,得等等,测完他们的立马测我们的……**:他们大概什么时候测试完?需要几天时间;leon:我要问下生产那边;**:麻烦你帮问下,这个裂板是个大事,早点找到原因最好;leon:你离开也和我说下嘛,又不会拦着你,什么时候离开,离开几天,我们这边还等着和你办交接的事项呢;**:这个抱歉啊,当时可能没说清楚。交接的事我也在***这边在沟通,因为有些资料清单啥的时间很长需要清理,有些给你们了,我也需要了解哪些给了哪些没有给,还有交接表格也需要做,只拿我们需要提供的那个列表不行的;leon:没有的可以补上,交接表格是你们做吗,有没有做好啊;**:按理说是你们做的,交接的内容主要参考技术协议,协议上要求的东西我们一样也不会少的,其他的也尽量配合……解决的问题是问题,不是现有能交接的资料。问题一定会解决的,资料是现在能提供给你们的尽量先给你们以免后期乱了,问题点肯定是等设备稳定了大家在提供,不可能问题不解决给你吧,不现实的;leon:那你们对二工段交接的事是什么想法,有个什么计划吗,大家商量下,工作怎么做按照协议办的话,肯定过不去,任工有什么想法吗?**:可以1、等我十一后过去,2、理清已经给过的,3、参考技术协议上需要提供的。4、参考沟通还需要提供的。5、我们做个表格把他们列入其中。6、所有资料准备好后,你们过来拿就行,你看怎样,这是能提供的,现在不能提供的等设备稳定了在提供。现在不能提供的例如:设备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因为设备没有稳定,给你也没用,目前裂板问题在验证,只是验证比较慢,炉子问题炉子厂家在想办法。主要的问题,其他的好解决,问题还是问题表上的,这个我们也发给世椿了;leon:我觉的资料什么的都不太重要,早给迟给都没关系,主要产线的问题点解决情况,是否让世椿过来几位资深工作人员;**:**,那个气密性测试设备我们这边什么能用来测,leon:不清楚,得等;10月12日leon:**,我们这边机器人钥匙你拔了吗?我今天才发现,找不到了,啥情况啊,谁拿的啊,你们领导拿的?**?**:钥匙我没拔,这事我知道!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说不好,领导们的事搞不清楚,这个追究没啥意思,我也不好说,你知道这个事就行,咱们干活的也没办法,这事咱私底下说的,你就说我拿的吧,你好交差。leon:全部带走了吗,有没有留下的,你居然不跟我说,你留一把给我也好啊,平时也没对你怎么苛刻吧,没钥匙我也能运行,这事做的。10月18日,leon:**你那边有没有机器人钥匙,可不可以寄一把给我,**:有,不在我手上;2019年4月19日,leon:**,你知道我们这边靠着测漏仪的工控电脑密码?都没开过,**:这个密码我也不知道,只有mes的人知道,电脑他们配的,应该是知道的。”2018年10月26日氢璞水惜怜月与中电六所润泽微信聊天记录:水惜怜月:我们的意见是:贵司曲解了补充协议的意思,按工段验收并非安装验收,截止今天,设备依旧存在众多问题,贵司出厂验收并未完成,我方当初相信贵司的技术判断,授权贵司完成出厂验收,目前来看上笔付款条件并不满足,贵司要求的这笔付款确实缺乏事实基础,我们可以再次有条件让步,需要贵司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技术协议内容,并有合理的措施以担保!款项支付可以沟通,但是没有进度保证的措施,我们难以接受!我们非常看中跟六所这单合作,如我们上次沟通,这不是一单生意,这只是开始!双方的资源整合可获得的收益是难以估量的,希望大家能以项目为重,以此为翘板,这是一个共赢的合作!……六所一直拖着我们设备无法进入验收阶段,一边让下面供应商在业内疯狂复制基于设备,我们还付了款,这到哪儿都说不过去吧。润泽:正因为各执一词,所以希望你们这些领导们都坐到到一起好好交流一下呀!这样对大家都好!您老设置各种前置条件真的是不利于调解工作,反而都认为是您在从中作梗了。这对您太不利了啊!……本来这个阶段我们双方应该一起把电堆推给各省的汽车厂家,充分利用各省国企平台资源,政治需求,高层领导对接,把市场搞起来!你没在国企体制里体会过,很难想象这种行政命令下的市场经营优势的巨大。在该微信聊天记录中水惜怜月发送承诺函、补充协议函给润泽,但双方未签署上述承诺函及协议。
2018年9月19日,北京氢璞公司***向中电六所**发送电子邮件“附件是我司现场工程师根据产线目前情况提出的产线正常运行需求,请依照清单提供文件或给出提供文件(培训讲解)时间表,此表内容仅限于二代堆,也请给出转三代调试时间”。中电六所**于2018年9月21日向北京氢璞公司***发送邮件:“您好,您所列出的产线运行需求,我们在附件中已作出相应答复;三代板调试需完成二代验收后,二代验收顺利的话,预计十月下旬可以进行三代板二工段调试。”附件《自动化线正常运行需求(二工段)-反馈》内容包含电气部分需求、二工段需求共计28个问题,中电六所均予以回复以及解释并提供解决方式,其中二工段需求需要解决的问题第18项:立式炉子出口处时常出现卡板,掉板现象。具体原因需要说明。厂家解决方式就是刷新程序,调整感应器,以及轨道速度等,但是问题仍然定时不定时出现,北京氢璞公司认为此问题属于硬件问题,中电六所对此的回复为“此问题已经反馈到给供应商那边了,他们正在想办法解决这给问题,我也在实时跟进此问题。”
2018年9月26日,氢璞**给**发送邮件:“我们9月21日电话,确定了推定项目付款流程,约定尽快按照我们的明细做做问题回复和交接,并且与当天下午5点开始,您说已经安排**配合,但实际情况是并未做动作,目前贵公司的人已经消失,这跟我们花费了很长时间的电话达成的共识不符,作为项目经理和贵司代表,请务必务实有效的推动我们达成的共识,如贵司内部有人和人员调整和变动,根据协议需要提前告知并征集我方的同意。另外,付款我们会按照补充协议进行,本次需扣除一工段已支付预付款的50%,扣除已支付的模具款,对于贵司的MES,请尽快提供进度,如果后期内不能实现,我们也考虑放弃。”
另,北京氢璞公司还认为,中电六所未按进度计划表完成任务,中电六所称进度表只是预计的时间,合同的履行应按实际进度进行,故不同意北京氢璞公司的意见。
2019年4月3日,北京氢璞公司向中电六所发送律师函,内容大致如下:1、……协议约定贵司向氢璞公司交付相关生产线及设备,并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完成生产线项目建设和验收。该合同第5条约定了项目进度,贵司应在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本项目,该合同第12.3条约定,如贵司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应向氢璞贵司支付披露部分涉及生产线报价的50%作为违约金。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贵司过错导致项目团队发生重大变更,该项目无法按照约定日期完成。为了实现氢璞公司的缔约目的,双方在2017年3月份签订《补充协议》对《项目合同书》的约定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贵司承诺将在《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内交付一、二、三工段自动化生产设备,并按照技术协议完成相关验收。3、签署协议生效后,氢璞公司按照约定向贵司分三次共支付了合同款人民币897万元,2018年7月2日,因贵司未能实现《补充协议》约定要求,氢璞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正式通知贵司终止一工段的合作,贵司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氢璞公司预付款人民币207万元,但截止本函出具之日,贵司未能返还任何款项。4、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贵司应在该协议签署后120天内按照《技术协议》要求完成第二、三工段分工段验收工作。但截止至2018年12月17日,第二、三工段生产线仍有多项技术问题未能解决,存在重大瑕疵,贵司未能按《技术协议书》要求完成第二、三工段生产线的验收工作。5、另据氢璞公司了解,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贵司在本项目未实施完成的情况下,违反保密条款的约定,使得贵司供应商将氢璞公司相关实施方案复制给相关第三方,导致甲方技术信息泄露,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均构成了对该协议的重大违约,严重的损害了氢璞公司的合法利益。对此,氢璞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与贵司解除双方之间的《项目合同书》,贵司应当退还氢璞公司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赔偿对氢璞公司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北京氢璞公司、江苏氢璞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一审法院递交反诉状,中电六所于同日收到反诉状,并陈述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中电六所与北京氢璞公司签订的《合同书》《补充协议》《技术协议书》以及中电六所与北京氢璞公司、江苏氢璞公司签订的《变更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中电六所与北京氢璞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即为中电六所按照北京氢璞公司的要求完成氢璞创能燃料电池电堆数字化生产线(以下简称生产线),该生产线具有符合北京氢璞公司要求的特定物特征,故为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本案中,双方约定就生产线所需设备,由承揽人中电六所委托第三人生产,并由中电六所负责完成设备的出厂检验,故中电六所应就第三人生产的设备向北京氢璞公司负责。本案中,双方在履行第二、三工段的最终验收阶段发生争议,江苏氢璞公司向中电六所支付了二、三工段的出厂验收的费用共计276万元,按照约定二、三工段的最终验收后,江苏氢璞公司需向中电六所再支付276万元款项,北京氢璞公司因设备存在问题未进行验收,中电六所则认为,设备已经具备验收条件,北京氢璞公司拒绝验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江苏氢璞公司向中电六所付款的条件为最终验收,中电六所和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就验收一事在《会议纪要》中确定验收时间为2018年9月。本案承揽合同的标的为生产线,工艺复杂,耗资大,且需硬件与软件的调试及配合方能实现合同目的,各阶段的验收成为推进合同履行、实现合同目的的必要及关键步骤,故验收既是北京氢璞公司、江苏氢璞公司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履行该义务才能实现合同目的,且根据本案的证据,双方对最终验收约定的技术标准项目众多,后经《会议纪要》确定北京氢璞公司对设备提出的问题为28项,其后中电六所对其中的27项均给出解决方式,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仅其中一项,因需第三方配合解决,中电六所未能给出直接的解决方式,现北京氢璞公司即以此为由不安排验收,并称设备至今未能使用,对此法院认为,虽然验收系北京氢璞公司的权利,但是验收也是付款的条件,故验收亦是北京氢璞公司的义务,是推进合同能够继续履行最终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故双方对符合验收条件应当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生产线的结构工艺复杂的情况下,中电六所已经对绝大多数的设备问题提供了解决的意见,少数未能解决的,中电六所亦提出解决路径,且中电六所本就负担对第三方提供设备向北京氢璞公司负责的合同义务以及最终的质保义务,故应视为中电六所已经履行了主要合同的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北京氢璞公司配合完成最终验收才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如符合安装条件,则乙方完成该工段的现场安装工作,同时乙方提前5天向甲方提出该工段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给出验收工作安排相应,并配合完成验收工作,若甲方未响应则视为验收工作完成。验收完成后甲方启动付款流程”,故双方在《会议纪要》中确定了验收的时间,应视为已符合安装条件,中电六所亦提出验收申请,故北京氢璞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给出验收工作安排,配合验收,现北京氢璞公司以设备存在问题为由,不履行验收之义务,应视为验收工作完成。故北京氢璞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最终验收义务及支付相应的款项,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完毕,北京氢璞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北京氢璞公司阻止其付款条件成就而拒绝付款的行为不能成立,应视为付款条件成立。根据三方签订的《变更协议》,江苏氢璞公司为承担给付义务一方,故应当向中电六所承担给付款项的义务,北京氢璞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现中电六所已收取预付款621万元,以及二、三工段的出厂验收款276万元,现其主张第二、三工段的最终验收款276万元及质保金207万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合同未能履行完毕,故按照《会议纪要》约定的验收时间,法院对**给付的验收款项的日期结合双方约定的情况以及应给予的必要合理期限,予以酌情确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故北京氢璞公司作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故其反诉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以中电六所收到反诉状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但北京氢璞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应当赔偿中电六所的损失,其要求中电六所退还已给付的款项,及赔偿违约金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退还其设备,赔偿仓储费的反诉主张,机器设备是按照北京氢璞公司的要求生产制造的且已交付,故应属北京氢璞公司及江苏氢璞公司所有,故其要求返还,并支付仓储费的反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北京氢璞公司与江苏氢璞公司提出的中电六所存在的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任务等异议,法院认为,根据《会议纪要》,双方对履行的时间进行了约定,应视为双方已经协议变更了合同的履行时间,且合同未能完成的原因并非中电六所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义务,故对北京氢璞公司与江苏氢璞公司的抗辩及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8、1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44、60、77、94、107、251、259、268条之规定,判决:一、中电六所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氢璞创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的《氢璞创能燃料电池电堆数字化生产线建设项目合同书》于2021年9月16日解除;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江苏氢璞创能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中电六所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483万元;三、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江苏氢璞创能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中电六所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的利息(以27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北京氢璞创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中电六所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北京氢璞创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氢璞创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补充查明以下事实:
2016年11月22日北京氢璞公司向中电六所转账共计621万元,银行业务回单显示的付款摘要为“自动化生产线代付款”“电堆自动化生产线代付款”或“代付款”。2017年12月28日、2017年12月29日,中电六所向北京氢璞公司转账退还621万元。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江苏氢璞公司向中电六所支付款项共计897万元。
2018年7月2日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共同向中电六所发出《关于氢璞燃料电池电堆数字化生产线第一工段即单极板制作自动化生产线暂停继续合作的通知》,载明,鉴于目前项目进度紧迫,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约定:一、双方暂停一工段即单极板自动化生产线,集中精力加快推进二三工段进度,尽快完成二三工段验收。单极板自动化生产线另行协商。二、中电六所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在本通知下达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支付的一工段预付款人民币207万元。三、氢璞创能按照协议约定,根据项目进度,分别支付二三工段货款。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一工段的合同关系因双方协商一致而终止,合同总价款相应减少三分之一,为1380万元。中电六所认可一工段预付款207万元尚未退还,并在其诉讼请求中进行抵扣。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书》的法律性质,以及《合同书》《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的效力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12月13日的《变更协议》约定,北京氢璞公司将涉案生产线项目转让给江苏氢璞公司,由江苏氢璞公司承担原合同中北京氢璞公司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结合北京氢璞公司向中电六所付款时备注为代付款项,以及2017年12月北京氢璞公司签署《极板总成自动化生产线出厂验收确认书》时标注代江苏氢璞公司签署的情况,可以认定北京氢璞公司将其与中电六所之间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项下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江苏氢璞公司,《变更协议》签订后《合同书》的主体变更为江苏氢璞公司与中电六所,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否则即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北京氢璞公司对江苏氢璞公司的合同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现双方当事人对于江苏氢璞公司已经支付《补充协议》约定的第二期款项,即生产线出厂验收合格所对应的276万元,此后未付款的事实不存在争议。中电六所主张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未依约支付第三期款项构成违约,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则以中电六所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未达付款条件作为抗辩,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所持抗辩意见是否成立。
根据《补充协议》第3条,双方对第三期款项的支付约定为,中电六所应当完成该工段的安装并提出验收申请,江苏氢璞公司响应验收申请并配合验收工作,验收完成后江苏氢璞公司按每工段支付138万元,若江苏氢璞公司未响应验收则视为验收工作完成。据此可见,针对不同工段进行验收,是江苏氢璞公司支付第三期合同款的前提。因双方合同标的生产线所涉工艺复杂、环节繁多,生产线目标技术标准的实现需要经过不止一次的调试,即验收工作需要双方相互配合才能够完成,一审法院认定验收既是江苏氢璞公司的合同权利,也是其合同义务正确。因此,中电六所应当主动推进标的生产线的验收工作,江苏氢璞公司亦负有响应验收申请、积极配合验收工作的合同义务。
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主张中电六所未能完成生产线的安装调试、未交付符合约定的生产线、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但根据《会议纪要》及双方之间的往来邮件显示,中电六所已于2018年7月针对二三工段向江苏氢璞公司提出了验收申请;2018年8月21日的会议纪要显示,双方就二三工段的验收要求、验收时间及验收标准达成初步一致意见,计划于2018年9月进行验收,并明确其中三工段已具备原技术协议约定的验收条件;2018年9月19日江苏氢璞公司一方向中电六所提出“正常运行需求”,要求中电六所提供文件或给出提供文件(或讲解培训)的时间表,中电六所于2018年9月21日对每一项运行需求作出回应,根据其中江苏氢璞公司一方要求提供的“生产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纪要,总结”一项及中电六所的回复可以看出,中电六所对于约定生产线进行了安装调试,并积极解决安装调试中出现的问题。以上证据显示,中电六所在安装调试及分工段验收环节的履行行为适当。此外,在2018年8月21日以后双方的电子邮件及微信往来中,中电六所多次要求支付争议款项,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对此项催款要求并未明确提出二、三工段不符合《技术协议书》约定验收技术标准的抗辩。鉴于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中电六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无法满足约定验收标准的瑕疵,且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积极响应验收申请、履行验收义务,本院无法认定二三工段未完成验收系因中电六所的违约行为所致,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的在先违约行为不能成为其付款义务的有效抗辩。因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所持中电六所拒绝安装调试、擅自撤场构成违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江苏氢璞公司**支付第三期款项违约在先,对其以中电六所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书》、返还全部已付合同款项并要求中电六所赔偿仓储费用损失、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因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江苏氢璞公司作为定作人,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一审中江苏氢璞公司以提起反诉的方式向中电六所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确认反诉状副本送达中电六所之日双方之间的《合同书》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上诉主张应当以2019年4月律师函送达中电六所的时间作为《合同书》的解除时间,但该律师函系以北京氢璞公司的名义作出,而北京氢璞公司此时已不是《合同书》的主体,其无权以自己的意思解除他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故对于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要求确认合同书于2019年4月5日解除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合同书》因江苏氢璞公司行使法定任意解除权而解除,不影响中电六所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支付欠付合同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应付款项及可得利益损失数额,中电六所对于《合同书》中二、三工段的总金额及江苏氢璞公司的已付款项计算正确,在抵扣其应当向江苏氢璞公司退还的一工段合同款207万元后,中电六所要求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483万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上诉要求自应付款项中再次扣除一工段已付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中电六所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问题,综合考虑中电六所义务履行程度、约定验收时间、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合理付款期限,一审法院自2018年10月10日起支持中电六所资金占用损失并无不当,且就利息问题中电六所未提出上诉,本院不持异议。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所持未完成验收故不应当支持利息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江苏氢璞公司、北京氢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975元,由江苏氢璞创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氢璞创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冰
审 判 员 赵 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进中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