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8301号
原告中电六所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江苏氢璞创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氢璞创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08民初38301号民事判决书中,因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08民初3830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十四页落款“审判员**”补正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审 判 长 姚 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徐 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