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大冶市人民医院与湖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81民初1103号
原告:大冶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登记号:42010933642028111A1001。
负责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6559654。
法定代表人:熊赢新,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人民医院诉被告湖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市人民医院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人民医院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冶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大冶市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