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4061号
原告深圳神保公共安全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航城***防科技园B栋9层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402588。
法定代表人邬群。
被告***,男,汉族,1994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
上述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神保公共安全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定 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