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畅通数据通信有限公司

***与辽宁畅通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92民初274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碧浪园**号3-3-1。
被告:辽宁畅通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小五路37-1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辽宁畅通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梁艳
审判员黄沙
审判员孙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那颖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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