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畅通数据通信有限公司

***、辽宁畅通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5707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辽宁畅通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小五路37-1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畅通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世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骐
书 记 员 郎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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