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畅通数据通信有限公司

辽宁畅通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与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沈和民三初字第01047号
原告:辽宁畅通数据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南。
被告:***(身份号码×××529),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身份号码×××029),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辽宁畅通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参加评议,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签订《销售合同》。原告依约定于2013年8月30日前完成交货义务后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4,138,078元,然而原告依约交货后,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仅支付了51,000元货款,之后一直未支付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能交付欠款。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牟南以其个人房产、车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的货物作为担保,以确保上述销售合同的履行。现牟南死亡,**、***系其合法第一顺序继承人及遗产实际持有人,应就其遗产对牟南所担保的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的欠款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销售合同》约定,应对欠款承担偿还责任。被告**、***作为牟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及实际持有人应就其遗产对牟南所担保的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剩余欠款人民币4,087,07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剩余欠款承担偿还责任;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南于2013年9月11日自杀死亡,被告**与牟南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购买1022台笔记本电脑,单价4,049元,货款总额为4,138,078元。交货时间为2013年8月30日之前。付款方式为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于原告发货后30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将货物交付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货物签收证明。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9月2日、9月3日、9月5日给付原告货款3万元、1万元、1万1千元。2013年8月30日,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南给原告出立字据一份,内容为“房产:东亚国际城A31-1-1,107平米,房证在神码,存货:价值218万,存货地址:东软1002室,神码:返款60万元,车:宝马X5、奔驰GLK300。以上所有全部交与辽宁畅通数据有限公司保管,待欠款还清本人取回。立据人牟南。”2013年9月10日,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南给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欠辽宁畅通数据有限公司货款4,087,078元,因暂时无力偿还欠款,用如下货物作为抵押,总数量278台,总金额568,354元。”该收条中附有载明商品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清单。上述财产中牟南将部分货物及宝马X5机动车注册登记证、奔驰GLK300及保险凭证交付原告,其余财产或相应证照没有交付原告,也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因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87,078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销售合同、保险凭证、机动车注册登记证、货物签收证明、收条、字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记通知在卷佐证,并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对原告所述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履行了向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供货的义务,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系独立的法人企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虽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南已死亡,但该公司并未注销,因此应以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等,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提供的牟南出具的将房产、车辆、存货等交由原告保管的字据并不符合抵押合同的构成要件,且房产、车辆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也没有经共有人同意签字确认,因此抵押不成立;牟南在给原告出具的收条中已明确写明是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而并不是牟南个人欠款,因此原告主张牟南个人将车辆、房产、存货及公司货物等抵押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畅通数据通信有限公司货款4,087,07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97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沈阳世纪腾飞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邹利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石慧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使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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