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

**与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6606号



原告:**,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满族,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甲89号。

法定代表人:孟丹,所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 晓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诗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