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2-2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8民初39140

原告: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甲89号。

法定代表人:孟丹,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利斌,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12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超,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信息研究所)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11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科院信息研究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利斌与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科院信息研究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我单位无需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与我单位于20144月15日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其服务期为3年,并且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现***不符合相关条件单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申请,我单位不同意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现我单位不服仲裁裁决,故起诉至法院。

***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中科院信息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乙方,受聘人员)与中科院信息研究所(甲方,聘用单位)、第四研究室(丙方,聘用部门)于2014415日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制定的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及《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合同约定甲方聘用乙方在丙方部门从事科研岗位工作,所聘岗位为研究助理,合同期限为2014年415日至2017年714日止。聘用合同中有如下约定:第七项聘用合同的解除(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乙方在试用期内的;2、经甲方同意,乙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3、经甲方同意,乙方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4、乙方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丙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丙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九)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第十二项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任何一方对调解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分院及院)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申请再调解。当事人也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于20164月22日以书面形式单方解除与中科院信息研究所的聘用关系,并于当日送达至中科院信息研究所。***的档案存放于中科院信息研究所。

中科院信息研究所主张,其单位与***之间系人事关系。第四研究室系其单位下设机构,不具有主体资格。***正常出勤至2016422日,因其之后未再出勤,故其单位工资支付至2016年430日。其单位2016年422日收到***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未同意其解除申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不符合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同时,***未按照人事部、中国科学院及其单位相关规定完成工作交接手续,也未按照聘用合同支付违约金,故其单位不同意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中科院信息研究所提交就业协议书、电子邮件打印件、《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招聘和管理办法》)予以证明。就业协议书为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其中显示***、中科院信息研究所、北京邮电大学三方协商签订,档案转寄单位名称为中科院信息研究所人事教育处,并载有***手写“本人已了解《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并承诺遵守此办法”“经慎重考虑,本人自愿到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工作,服务期3年,本人承诺在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一个月内前来信息工程所报到入职”。电子邮件打印件显示20165月27日顾艳丽发送给***的电子邮件内容为:***,你好!我现将研究所职工离职有关流程和表单转发给你,请按照要求办理。办理流程:1、拟离职员工本人书面离职申请……5、填写《离所转单》,第一步先进行本部门工作交接(办理栏须有室主任手写签字);再按照转单上找相应部门办理(不一定按照表格上部门次序进行);前面都办理好后,最后再来人教处办理手续(请提前告知离职员工,需要将档案及户口转出)。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内容为院属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相关规定以及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条件及流程。***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电子邮件打印件、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证明目的。

***主张,其与中科院信息研究所之间系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其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正常出勤至2016522日,中科院信息研究所工资支付至2016年430日。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交接清单予以证明。其中信工所第四研究室职工离室交接单中载有***相关信息,签字确认一栏中,载明“所有设备、图书已办完资产转移手续,实验室办公室钥匙已办完交接。”李×在科研秘书处签字。载有“所有未完成财务手续已办完交接,无证卡交接。”袁航在财务秘书处签字。载有“所有知识产权资料已刻盘提交。”顾××在行政秘书处签字。设备及材料交接清单中王××、李×在接收人签字处签字确认。知识产权交接清单中顾××在接收人处签字确认。图书、标准交接清单中李×在接收人处签字确认。证卡交接清单、财务交接清单中袁×在接收人处签字。中科院信息研究所认可上述交接清单的真实性,认可顾××、袁×、李×、王××等人的身份,但主张信工所第四研究室职工离室交接单中无科研组长签字,***未完成交接。

***以要求中科院信息研究所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支付房补、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中科院信息研究所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为***办理档案转移;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中科院信息研究所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首先,从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内容来看,中科院信息研究所依据《招聘和管理办法》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其单位工作,档案由其单位人事教育处接收,此后双方于2014415日签订《聘用合同》。无论从招聘***的途径、档案接受情况、还是从订立聘用合同所依据的相关制度以及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上述信息均体现出***与中科院信息研究所系人事关系,而非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故本院对***所持其与中科院信息研究所之间系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确认双方系人事关系。

其次,就***是否符合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本院认为,***于2016422日书面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人事聘用关系,现中科院信息研究所抗辩称其单位未同意***解除聘用关系的申请,且***不符合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但是从其单位行政秘书顾艳丽发送给***的电子邮件以及***所提交的交接清单均体现出***按照中科院信息研究所的流程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且中科院信息研究所的相关人员于交接清单中接收人处签字,亦可见其单位正在处理***的解除人事聘用关系事宜,该系列行为足以体现中科院信息研究所同意***离职申请的意思表示。退一步而言,即使依据双方《聘用合同》的约定,***2016年422日单方解除合同未能与中科院信息研究所、第四研究室协商一致,而至本案开庭时距***首次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已经超过六个月,***仍表示解除聘用关系,符合《聘用合同》的约定,故其具备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由于聘用关系的解除并不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支付违约金为前提,故中科院信息研究所以***未办理完毕交接、未支付违约金为由抗辩人事关系未解除,拒绝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中科院信息研究所要求确认无需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判决如下:

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王若同